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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已正式实施,代购、微商要注意了哟!
分类:行业新闻   作者:淘域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7:47:13 浏览: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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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听说这部法律关系到我们的“买买买买买...”,那都有哪些是与我们有关的呢?小编给大家总结了以下十点!

1. 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这条规定的出现,就意味着无论是在朋友圈卖货,还是在直播平台带货,抑或是在淘宝开代购店,都将被列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商法,经营者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元。

于是,机智的代购们为了避开敏感字词,开始用英文宣传和手工画图在朋友圈带货。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去的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淘宝、朋友圈、QQ群、头条或者直播平台,只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实物商品或提供生活服务,基本上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2. 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大家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如果买到的商品不满意,找商家退换,但商家的态度非常的不友好,于是,你可能会给店家差评。但,在给你给了差评以后,商家就会开始无休止的骚扰你,用各种手段要求你把差评撤回,有的商家甚至会自己把差评删除掉。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 制约大数据额杀熟

大数据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通过算法,根据个人浏览喜好、习惯,自动推荐产品,消费者很快就能找到想买的产品;另一方面,智能推荐有时候会因为推荐的产品质量太差,给消费者的选择带来困扰,还有的甚至会诱导消费者消费。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4. 禁止“默认勾驯,应显著提示搭售

最近春运火车票开抢了,有些抢票软件在提交订单时,会自动选择抢票加速包,有些人比较粗心,没细看订单详情就支付了,结果,付款后发现,“咦,怎么火车票涨价了”,这时再去查看订单,发现,莫名其妙的购买了抢票加速包。

而新法实施后,这些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默认买抢票加速包......的消费场景都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主动勾寻同意”。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说到押金退还,小编想到的是最近一段时间ofo的押金无法退还的事件。不过新法实施后,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商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7. 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促销活动中,消费者都会比较各电商平台的优惠力度,从而做出选择。因此,新法禁止电商平台为了获取更大的流量,从而强制商家“二选一”。

《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8. 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我们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识。今后,这些标识都会更加明显。

《电商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9.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购买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是时有发生的,如果遇到了服务态度不好的商家,最后收到伤害的往往都是消费者。

新法实施后,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电商法》的十大亮点,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都是天大的好消息,但对于做微商、代购、直播带货的朋友来说,就一定要注意了哟,不能像以前一样随意了,不然就要出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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